中日快递损害赔偿比较[日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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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字数: 10959 字 (由Word统计) 文章格式: Doc.docx (Word) 更新时间: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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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快递服务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多亏了网络购物,人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方便。但是,在快递业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当快递发生丢失,毁损或延误的时候,快递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这个问题越发凸显出来。因为我国现行的法律零散、不健全,所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再者,快递公司自行拟定的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赔偿金额过低,消费者根据赔偿规定无法获得满意的赔偿。

为了解决一些快递业损害赔偿上的法律问题,本文尝试进行中日两国之间在快递服务上的相关立法规范以及损害赔偿制度上的比较。本文共分为4个章节。第一章考察了中日两国在快递服务损害赔偿上的相关立法现状。考察可知,中国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杂乱,法律效力低下。基于这个问题,我提议制定专门的快递服务方面的法律并且提升快递服务相关法律的效力。第二章主要从举证责任的主体、免责条款、损害赔偿的标准这三方面详细地考察了中国的损害赔偿制度。考察可知,规定消费者是举证责任的主体很不合理;免责条款不详细;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赔偿金过低。第三章对日本的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举证责任的主体、免责条款以及损害赔偿的标准这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考察。考察可知,日本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举证责任主体是快递公司;免责条款的内容详细;损害赔偿的标准合理。第四章通过参考日本的损害赔偿制度,指出中国在举证责任的主体、免责条款、损害赔偿的标准这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措施。关于举证责任的主体,我国应像日本一样把快递公司规定为举证责任的主体。关于免责条款,我国应细化免责事由。关于损害赔偿的标准,我国应设定合理的赔偿金。

关键词:损害赔偿;举证责任主体;免责条款;赔偿金

目次

摘要

要旨

はじめに 1

1 宅配便サービスの損害賠償の立法の現状 2

1.1 中国の宅配便サービスの損害賠償に関する立法 2

1.2 日本の宅配便サービスの損害賠償に関する立法 2

1.3 日本の立法の示唆 3

2 中国の宅配便サービスの損害賠償制度 5

2.1 挙証責任の主体 5

2.2 免責約款 5

2.3 賠償金 6

3 日本の宅配便サービスの損害賠償制度 8

3.1 挙証責任の主体 8

3.2 免責約款 8

3.3 賠償金 9

4 中国の宅配便サービスの損害賠償制度への提案 11

4.1 挙証責任の主体の明確化 11

4.2 免責約款の具体化 11

4.3 合理的な賠償金の設定 12

おわりに 13

参考文献 14

謝辞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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