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护儿童权利的社会政策_日语论文开题报告
编 辑:日语论文网发布时间:2022-08-07

1、课题的目的及意义

自1994年由联合国发展计划署出版的《人类发展报告》中正式提出人类安全保障这一概念以来,人类安全概念已逐渐被国际社会广泛讨论或采用。1999年联合国难民署前高级专员绪方贞子在一次关于人类安全部长级会议上曾表示:“人类安全并非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表达了真正的实际需要。换言之,人类安全更重要的是导向行动的概念工具。”现实的发展正在证明此言不虚。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已经将人类安全概念纳入官方文件或外交政策白皮书,并拟定相关执行计划。但与人类安全相比,中国学界更偏向使用非传统安全一词,人类安全在中国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参与这一议题的国内学者或研究机构也不多见。

在过去20余年中,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与之相应的是大量社会问题的涌现,如城乡差距增大,生态环境与生态系统的恶化,食品安全问题,留守儿童与虐待儿童等,这些问题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对人民身心造成严重危害和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儿童的地位和命运,是一个民族地位和命运的标志,儿童的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前途。保护儿童免受不法侵害,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而中国于1990就签署加入《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儿童权利保护里程碑式文件的《儿童权利公约》,倡导无歧视、儿童最大利益、尊重儿童和儿童最大限度的生存与发展等基本原则,力图使所有儿童都受到尊重,并生活在一个安全的世界里。

从国外各国政府或地区儿童保护实践来看,政府部门普遍重视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在加拿大,政府重视对儿童的保护工作主要体现于坚持“儿童优先”原则,政府在领导和指导儿童工作时,保证支持一切有利于儿童成长和教育的事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有一套完整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政府负责制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采取宏观保护措施,而社区、学校和民间团体则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做具体细致的工作。美国则制定了非常优越的儿童福利政策,在政府里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策划,在政府预算中列有专款补助,并且儿童工作的推行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士负责;为保护儿童免受来自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不当对待,还专门制定了儿童民事保护制度。德国民法对于儿童的保护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儿童作为未来社会的主人,一方面在法律的引导下可以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另一方面在民事法律行为方面又受到了全面的保护,法律的社会功能也由此得到充分的体现。

从国内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和社会环境、生活方式等发生全面的社会结构转型。伴随着巨大的社会变化,各类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异常严峻儿童问题已成为社会政策已称重头等重要的议题,如大量出现的弃婴、孤残儿童、虐待儿童、流浪儿童、留守儿童、寄养儿童、犯罪家庭的儿童、艾滋病儿童、患自闭症儿童和童工等问题层出不穷。以儿童权利保护为中心,我国学者对该课题研究注入了极大热情,取得了较丰硕的成果。儿童权利保护分为对一般儿童权利和对弱势儿童权利保护的研究。前者的重要文献有尚晓援等的著作《建立有效的中国儿童保护制度》(2011)、张文娟的著作《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研究》(2008)、王雪梅的论文《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2012)、张冰的论文《有害于未成年人的网络色情之法律管制》(2006)、刘向宁等的论文《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设置》(2007)等。后者的重要文献有陈云英的著作《2004中国特殊儿童教育权利报告》(2005)、阮梅的著作《世纪之痛:中国农村留守儿童调查》(2008)、梁红霞的论文《社会转型期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保障:以救助管理站作为中专的模式探寻》(2012)、王秋香等的论文《论父母监护缺位与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问题》(2006)、赵启峰的论文《论我国残疾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2007)、董新兰的论文《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2008)、项焱的论文《留守儿童权利状况考察报告:以湖北农村地区为例》(2009)以及钱晓萍的论文《论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义务的实现:以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为目标》(2011)等。

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国和签约国之一,我国政府一向重视儿童权益的保护。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从本国国情出发,参照各国立法特别是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和国际文件,于1991年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5年通过《教育法》,于1999年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儿童权利做出规定,使儿童权益的保护初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由于儿童权益保护的实施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任何一个国家的儿童权益保护都是在特定的经济、社会体制框架下运行和发展的。儿童权益保护的路径选择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历史和文化根源,有着强烈的路径依赖倾向;不同的初始条件决定其可能前进的路径与方向。根据这样一个界定,加强儿童权益保护建设不仅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应有之义,也是当今世界社会的发展趋势和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

儿童是社会中一个敏感而特殊的群体,如何完善和健全对他们的权益保护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保护儿童是国家发展与民族进步的长远需要。儿童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后备力量。儿童能否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2、保护儿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这需要我们妥善解决我国社会发展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化解各种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儿童的健康成长是牵动着亿万家长的心,关系到亿万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安定的大事。

3、保护儿童是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自身需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即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因此做好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保障他们生存、发展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把他们培养成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从根本上上来讲就是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自身需要,是落实以人为本的国家大义。

2、课题任务、重点研究内容、实现途径

本课题的任务是结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世界宣言》等国际性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政府文件,在人类安全保障论的理论背景下,总结现有的文献资料,紧紧把握中国儿童的权益保护现状,明确指出在中国儿童权益保护方面所存在的不足,深刻分析在保护中国儿童权益方面应该采取何种措施及其实施的可能性,同时参照外国经验,积极探索出一条可行的道路来拯救中国甚至世界各地在水深火热的生活及社会环境中挣扎的儿童。

首先,对人类安全保障论做系统性的阐述。结合先行研究中关于人类安全保障论的相关文献,对人类安全概念的定义、内涵和特点进行初步的梳理和分析,以及探究中国学者为何偏向于“非传统安全”一词,并与其他概念进行简单的对比分析。通过对比,具体分析人类安全保障论在国际上的发展以及在中国进行人类安全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

其次,在人类安全保障论的理论框架下分析保护儿童权益的迫切性。在这部分研究中首先应当明确儿童的概念以及儿童的界定,了解儿童所拥有的正当权利。然后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分析现实生活中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指出我国保护儿童权益方面需要改善和加强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最后,为保障儿童权益提出可行的政策措施。这一部分首先总结其他国家在保障儿童权益工作中的优点与不足,扬长避短。然后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结合我国的历史人文因素,结合我国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性和法律性文件,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分析其实施的可行性。最后,提倡全世界国家和人民应秉承“以人为本”的高尚理念,帮助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改善儿童的生活环境和生存条件,保障全世界儿童的安全和权益,从而保护人类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构建一个互惠互利、和平共处的地球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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