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年金分割的日中比较研究_日语论文开题报告
编 辑:日语论文网发布时间:2020-09-21

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这个思想、文化都日益进步的时代,人们对离婚的看法也有了很大的改变,年轻一代甚至是年老一代对于离婚的看法越来越开放,而社会对于离婚也越来越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统计,中国从2002年来的离婚率一直处于上升状态,其中2017 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 437.4 万对,比上年增长5.2%。因此离婚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虽然每个人离婚的原因和状况不尽相同,但是每个人都要面临着是否进行财产分割,和如何分割财产的问题。同时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备受关注并且日益完善,其中的年金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与此同时离婚时年金的分割制度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此关于离婚时年金的立法非常重要的。本篇论文也以此为出发点,通过比较中日两国离婚时年金分割制度,尝试针对完善中国高离婚率,老龄化社会下年金分割制度的提出一点点有益见解。

课题研究现状:

现在国内很多学者一致认为,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对养老保险金的分割做出了规定,却过于简略含糊,有着很大的缺陷,应该进行改善。大概分为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类:何怡萱(2015)在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下,法院的处理办法不是将个人账户养老金( 含储存额和记账利息等) 直接取出进行分割,而是对夫妻一方或双方个人账户养老金到离婚之月为止确定的数额进行衡平,判决个人账户养老金归参保人所有,并依据离婚双方在养老金上的利益落差对另一方进行现金补偿或是在其他共同财产分割时进行利益调剂、补偿和衡平,从而达到公平分割养老保险金的目的。第二类:林晓彩(2013)应当首先承认养老金期待利益的可分性,并实行养老金期待利益进行估价的制度.

而日本年金分割方式有两种,一种生驹俊英(2010),在决定年金分割中的被抚养配偶的分配比例时,只要没有特别的情况,其分配比例大致为0.5。另一种黑田树里(2016),养老金分割,除了协议分割以外,2008年4月1日以后,关于第3号被保险者,有自动地丈夫的保险费的2分之1,丈夫同意成为不需要的3号分割。

总的来说,中日年金分割制度的对比研究正引起国内外相关学者的注意。然而,更多的学术研究只是停留在对本国制度的研究上,而少有对两国制度进行比较从而进行借鉴的研究。

课题研究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及创新点:

本文通过比较中日两国关于离婚时年金分割的立法,以及中日两国最高裁判员所公布的关于年金分割的判例,来分析中国关于离婚时年金分割立法是否有需要借鉴日本的地方,和如何借鉴日本立法。通过本文,希望可以对于中国关于离婚时年金分割的立法的改善尽一份绵薄之力。 

本文主要采用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研究中日两国年金分割制度的特点。同时采用比较分析方法,通过比较中日两国年金分割制度的特点,希望可以借鉴日本年金分割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年金分割制度。 

中日两国更多的学术研究只是停留在对本国制度的研究上,而少有对两国制度进行比较从而进行借鉴的研究。而本文不仅对中日两国立法进行比较,还从两国具体判例对中日两国离婚时年金分割进行了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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